世界级难题:如何把阿里关进监管的笼子?

发布时间:2021年02月25日 来源:亚当斯密经济学 adamsmitheconomics 作者: 刘胜军 浏览量:3,568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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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年初一的谣言

2 月 12 日大年初一,19 时 30 分左右,江西抚州临川区唱凯镇、罗针镇、罗湖镇以及东临新区湖南乡多个银行网点出现了大量老人聚集排队取款的现象。原因是有人在网上谣传“马云给所有老人发 200 元红包,而且在规定时间内必须取出,否则作废”。一些不明真相的老人听信谣言,纷纷赶往银行网点取款。

其实,马云早已没有发红包的心情,唯有战战兢兢、如履薄冰之惶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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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是最敏感的风向标。当下最负盛名的高瓴资本,2020 年四季度清仓阿里巴巴,而拼多多却成为其第一重仓股。一进一出之间,折射出时代的轮回。

02

马云被“除名”

阿里巴巴巨大冰山传来断裂的声音:2021 年 1 月,加盟蚂蚁集团已届五年的副总裁尹铭宣布离职,加入阳光财产保险。“春江水暖鸭先知”,这一事件表明蚂蚁集团作为“精英磁场”的效应正在衰减,这一切只是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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蚂蚁集团重启“人类历史上最大 IPO”的前景也不乐观:2 月 2 日,作为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上海证券报》刊发“高质量发展,岂能缺少企业家精神”一文,文章将任正非、董明珠、王传福、曹德旺、雷军、马化腾作为企业家代表,马云醒目地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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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监管利剑已出鞘

近日,《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重磅出台,剑指不公平价格行为、低于成本销售、拒绝交易、限定交易、搭售或者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差别待遇、“二选一”、数据垄断、大数据杀熟等热点。

1 月 20 日,央行《非银行支付机构条例(征求意见稿)》对外发布,有几段值得马云同志仔细阅读:

• 主要股东和控股股东应当为治理结构良好。

•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非银行支付机构主要股东和控股股东进行审查,对其真实股权结构和实际控制人实施穿透式监管,对入股资金进行穿透式监管,严格审查入股资金来源、性质与流向。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银行可以商请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审查非银行支付机构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一)一个非银行支付机构在全国电子支付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二)两个非银行支付机构在全国电子支付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三)三个非银行支付机构在全国电子支付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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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银行支付机构未遵循安全、高效、诚信和公平竞争原则,严重影响支付服务市场健康发展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建议采取停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停止实施集中、按照支付业务类型拆分非银行支付机构等措施。

把这些规定,对照一下去年 12 月 26 日的约谈信号,更加值得回味。在那次约谈中,金融管理部门指出了蚂蚁集团存在的主要问题:

• 公司治理机制不健全;

• 法律意识淡漠,藐视监管合规要求,存在违规监管套利行为;

• 利用市场优势地位排斥同业经营者;

• 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引发消费者投诉等。

04

“监管俘获”问题很严重

最近,互联网金融之父、曾任中央汇金公司总经理和中投副总经理的谢平,发表《互联网平台垄断如何治理》的文章,指出平台之所以顺利坐大,与监管缺位高度相关,出现了一系列“不正常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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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过去十年来,无论是腾讯、阿里巴巴、百度、携程,还是它们各自参与投资的滴滴、美团、京东、58 同城等互联网企业,在通过并购或合营、控制权变更等方式实施合纵连横时,商务部反垄断局公布的无条件批准的经营者集中案件中,也无一因未依法事前申报而被该局处罚,或公开立案调查

• 曾引发广泛关注,并一度被认为导致场外配资多发,并涉嫌对 2015 年股灾推波助澜的阿里收购恒生电子案中,合并双方在是否存在竞争、上下游关系上闭口不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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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市场上显而易见的涉嫌反垄断案件,三大执行机构选择受理的案件屈指可数。如滴滴打车与快的打车的补贴大战,微信和支付宝价格大战,2016 年美团强制提高 KTV 交易手续费,2016 年滴滴收购 Uber 中国后调整计费标准,诸多案例广为人知但并未引起监管的注意和受理

• 选择受理的案件常常没有结果。2015 年 11 月,京东举报称,阿里巴巴在“双十一”促销期间让商户“二选一”的做法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随后工商总局宣布对阿里巴巴进行立案,并委托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展开调查。该案至今仍没有公布调查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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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是,这些平台企业何来这么大的“能量”呢?谢平敏锐地指出:

• 互联网垄断企业非常注重政府公关工作,如高薪聘请监管部门高官为其高管人员,资助或自建各类学术代言机构,以期影响政策监管,俘获政府,获得监管红利

• 从 2014 年以来,腾讯、阿里巴巴等互联网企业先后雇佣了多名很可能曾经参与过《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调查处理暂行办法》等反垄断法配套规则起草的商务部反垄断局离职官员。商务部反垄断局至少有三名官员离职后在腾讯、阿里巴巴供职。2014 年至 2016 年的三年里,总计有 40 余名商务部干部离职后前往相关企业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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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为深层次和隐蔽的是,中国某些互联网企业凭借自身垄断地位和行业资源聚集能力,充分利用地方政府间发展竞争博弈矛盾,充分挖掘地方优惠和扶持政策,轻者“要钱、要地、要税收”,多方询价,待价而沽,重者甚至高举科技创新旗号,套骗国有资产,谋取巨额、不正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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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阿里关进监管的笼子

如何把阿里巴巴关进监管的笼子?这是一道世界级的难题。如今,美国等也已展开针对超级互联网企业等司法调查。投资大鳄索罗斯警告:

• 一个全球性问题:大型IT平台公司的崛起和垄断行为。这类公司往往扮演着创新和自由化的角色。但随着脸书和谷歌的规模越来越大,它们反而成为创新的阻力,我们直到现在才开始意识到它们所造成的一系列问题。采矿和石油公司榨取自然环境;社交媒体榨取的则是社会环境。后者的行为更加恶劣,因为社交媒体潜移默化地影响着人们的思想和行为。

• 脸书和谷歌惊人的利润也主要得益于它们对平台上的内容既不承担责任,也不支付费用。近乎垄断的地位也使它们成为了公用事业一样的实体,从而应该接受更加严格的监管,以便维护市场竞争、创新以及公平和公开参与性。

• 社交媒体公司通过欺骗的手段,故意将用户的注意力转移到它们提供的服务上。这种行为十分有害,尤其是对青少年。互联网平台与博彩公司颇具相似性。赌场开发的技术能将赌徒引导到特定的赌桌,让他们输光所有钱。社交媒体公司也一样,他们正在引导人们放弃自主思考的能力。对民众思维的塑造力正越发集中到少数几家公司手中。

• 这种状况也具有深远的政治影响。失去思想自由的民众很容易被操纵,这一点在2016年美国大选期间得到了极好的印证。互联网巨头则没有意愿为自身行为的社会影响承担责任。在美国,监管机构的威慑力也不足以应对互联网巨头的社会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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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罗斯、特朗普、扎克伯格

中国的超级互联网企业,很多方面已经走在全球最前沿,这意味着没有足够的监管经验可以借鉴。我们应该从国情出发,为全球应对超级互联网企业提供“中国方案”。笔者认为,有以下可能的选择方案:

1、巨额罚款:2020 年 7 月欧盟对谷歌母公司 Alphabet 开出 43 亿欧元罚单。此前的 2017 年,欧盟也曾对谷歌罚款 24 亿欧元。

2、数字税:数字税是针对科技巨头的数字服务征收的特别税收。2018 年欧盟委员会发布立法提案,任何一个欧盟成员国均可对境内发生的互联网业务所产生的利润征税。法国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向全球数字业务年营业收入超过 7.5 亿欧元和在法国境内年营业收入超过 2500 万欧元的企业征税 3%。2018 年德国原则性同意征收“数字税”,但细节仍未明确。

这两种方法,象征意义大,实质作用有限,因为互联网巨头可以凭借其垄断地位,将成本轻松转嫁给用户。最终,真正埋单的还是亿万用户。

3、拆分:拆分在历史上一直是应对垄断的简易方法。最著名的是 1984 年的 AT&T 分拆案。央行《非银行支付机构条例(征求意见稿)》提及的“按照支付业务类型拆分非银行支付机构,为日后拆分支付宝、微信支付埋下了伏笔。对互联网巨头而言,拆分的挑战在于“双边市场”带来的赢家通吃效应,拆分能否有效抑制垄断仍有待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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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数据:互联网巨头赚钱有两大杀器:一是亿计的用户规模,二是海量数据。由于立法和数据隐私保护的滞后,中国的网络巨头几乎完全免费获得了大数据,甚至成为比政府还强大的数据库。未来要从根子上入手,限制巨头对数据的垄断。谢平指出,“互联网垄断企业非常注重与地方政府的关系。通过揽建地方政府科技数据项目,互联网企业获取了地方政府各行业基础数据库,获得了多维度的大数据资源,形成真正意义上的地方数据垄断地位,如 BAT不约而同参与建设各地方智慧交通项目,运用支付手段掌握地铁、公交基础数据,真正的目的无不瞄准其中的大数据资源”。对此,谢平建议:①明确大数据产权归属,规范大数据商业化应用。②实施严格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③完善数据交易规则。④制定网络平台向政府开放共享数据的规则,满足政府监管、公共服务等公益性数据需求。

5、严格限制互联网巨头以收购方式“构建帝国”:互联网巨头凭借超级力量实施收购,不仅进一步提升了垄断地位,也对新公司的创新活动产生了抑制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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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强化监管,防范巨头的“超国民待遇”:尤其是在金融领域,互联网巨头从科技切入金融,长期未被有效监管,导致监管真空、监管套利,破坏了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并滋生“新型大而不倒”风险。无论叫FinTech还是TechFin,其业务本质都是金融而非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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